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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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