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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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