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