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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