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