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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