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