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