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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