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