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应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上报。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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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