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