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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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