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出处;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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