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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