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