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