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审查前,复议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二)明确复议参加人; (三)按规定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机关内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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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