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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