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