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书面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书上应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签章。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上述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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