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制定机关
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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