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

制定机关
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