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移动智能终端上运行的App存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

制定机关
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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