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指定机构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应提交: (一)该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填写的《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 (二)该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内容的证明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有关材料应以中文书写,以其他文字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指定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指定机构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签署的合作协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指定机构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应提交: (一)该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填写的《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 (二)该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内容的证明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有关材料应以中文书写,以其他文字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指定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指定机构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签署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