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 指定机构在申请前,应对拟代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是否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代理的技术条件等进行评估,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对是否同意指定机构与该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洽商落地事宜提出意见,不同意洽商的,广电总局不受理指定机构的该项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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