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 (三)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申请落地的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 (五)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六)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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