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接受相应处理外,应按照广电总局的要求在相同的传播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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