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广电总局给予警告,要求其陈述情况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特定内容传送、暂停或取消有关频道落地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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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