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广电总局给予警告,要求其陈述情况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特定内容传送、暂停或取消有关频道落地资格。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