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下列事项变更,须事先向指定机构通报协商,并由指定机构报广电总局: (一)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的股份结构、经营权、投资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 (二)频道名称、频道类别、节目构成、播音语言、字幕等《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所列重要事项的改变; (三)频道播出信号加密与否的变化、信号传送卫星及其覆盖区域等有关技术参数的变化; (四)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内容事项的变更。 广电总局认为因上述事项变更,经批准落地的频道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停止其落地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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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