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泄露中国国家秘密的; (三)煽动中国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宣扬淫秽、暴力、迷信、邪教,教唆犯罪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危害中国社会公德,诋毁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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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