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按照指定机构的要求相应调整原卫星信号的播出覆盖范围、方式等;履行与指定机构的协议;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其电视频道及其品牌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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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