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按照指定机构的要求相应调整原卫星信号的播出覆盖范围、方式等;履行与指定机构的协议;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开展其电视频道及其品牌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