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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