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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