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