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 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 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