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