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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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