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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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