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 以撤销。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