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