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