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 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