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 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