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 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