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 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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