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 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 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