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 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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