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财政部和省级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