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并收回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终止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并收回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终止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