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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