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 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 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协议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 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 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