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分所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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