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