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