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批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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