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批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