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第三十二条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