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二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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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