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 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附表7); (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 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附表7); (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